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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「有關舉辦營隊課程活動倘有動物供展示、表演或與人互動規定」,將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-1條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辦理,詳附件條文說明。

【訊息宣導】
~轉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訊息~
有關舉辦營隊課程活動倘有動物供展示、表演或與人互動,
且未符合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,
應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取得動物展演許可才可辦理,
(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-1條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辦理)
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第1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,
請特別留意,詳附件條文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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