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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及覈實申報投保金額

【健保訊息】

※工會會員請注意※

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文通知

重點: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及覈實申報投保金額

一、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﹕被保險人區分為六類﹔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,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。

二、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,其投保金額,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,並由保險人查核;如申報不實,保險人得逕予調整。

三、如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而以眷屬身分加保或符合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而以第2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者﹔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,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,對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處以罰緩﹔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,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。

()、以適法身分投保事宜﹕

      1.如本人或其眷屬不符本保險第2類被保險人及眷屬加保資格者,應主動通知慧辦理轉出,儘速另以適法身分辦理加保。

()、投保金額調整事宜﹕

      1.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,「以106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6年投保金額比對,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」。惟於108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,取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屬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06年月平均所得者,則予以排除在108年度的查核名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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